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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修订入典的重点问题(二)——法定继承相关问题 | 学刊

2017-01-19 王艺璇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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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3458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法定继承是继承的一种基本方式,然而我国现行《继承法》对于法定继承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如何规定等,在继承法修改之际,许多学者发表了有益的见解,本期学刊意就学者的观点进行梳理。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比较法上,关于继承人的范围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亲属无限继承主义”与“亲属有限继承主义”。前者凡是血亲均可继承,后者则由法律划定继承人的范围,若被继承人没有此法定范围内的亲属则由国家继承其财产。从现代继承法的发展趋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亲属有限继承主义”,我国亦同。但是学界较一致地认为我国现行《继承法》存在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的问题,在修改中应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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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继承法修改的若干问题》


  王利明老师建议应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增设第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可考虑将四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纳入继承人范围。如此规定,第一有利于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第二与我国被继承人近亲属较少的现状相符合,第三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摘要】继承法是我国未来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法颁行到现在,部分内容显示出一定的滞后性,有必要进行全面修改,修改的重点在于:扩大遗产范围、修改继承权的丧失条件、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完善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此外,在遗产的分配方面,也需要作出必要修改。 


【关键词】继承法修改;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特留份;


原文载《社会科学战线》2013年第7期,文章共五个部分,页码范围为第173—183页。


郭明瑞:《完善法定继承制度三题》

 

  郭明瑞老师也认为应将四亲等以内的其他亲属增列为法定继承人。


【摘要】完善法定继承制度是继承法修订的一项基本任务。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应考虑血缘关系及婚姻关系、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经济和情感上的联系、最大限度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等因素。考虑到我国家庭结构的变迁和社会现实需要,修法时可将现行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作适当调整并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四亲等内的亲属。对于现行法规定的继承顺序可予以保留,将扩大后的法定继承人列为第三顺序。配偶可固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代位继承应采固有权说。第三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亲等近者优先。法定继承不仅为遗嘱继承的补充,也为对遗嘱继承的限制。修法时应以特留份制度取代必留份制度,以特留份限制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


【关键词】 法定继承人; 继承顺序; 特留份;


原文载《法学家》2013年第4期,文章共三个部分,页码范围为第109—117页。

 

陈苇、冉启玉:《完善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立法的思考》


  但也有学者观点略有不同,如陈苇、冉启玉老师认为仅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兄弟姐妹的子女为法定继承人即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亲属,如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继承的情况较少,也不符合民间的继承习惯。新增加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与被继承人具有一定经济上和情感上的联系、在一定情况下能尽抚养和扶助义务,并且在民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习惯的血亲为宜。


【摘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我国《继承法》修改的难点问题之一。围绕这一问题,学术界有诸多争论。关于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立法上还存在很多不足,应结合我国民众的继承意愿和继承习惯,借鉴外国立法经验,修改、完善相关立法。


【关键词】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论争观点;立法建议;


原文载《法学论坛》2013年第2期,文章共三个部分,页码范围为第52—57页。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父母

 


  父母是否应放在第一顺位?学界对此存在较大争议。


  郭明瑞老师认为基于子女与父母同为法律规定的相互有抚养义务的亲属以及我国民间多有“一代养一代”的习俗等角度考虑,子女与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妥当的。(郭明瑞:《完善法定继承制度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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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倩、房绍坤:《父母法定继承顺位的立法论证》


  郑倩、房绍坤老师持不同观点,他们认为父母法定继承第一顺位有违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愿,同时也过分强化了继承的赡养功能。将父母放于第二顺位更为妥当,理由在于,父母法定继承第二顺位:第一适应社会发展水平,第二符合民间继承习惯,第三也顺应了世界立法趋势。


【摘要】关于父母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我国《继承法》采取的是将其与配偶、子女均设置于第一顺位的立法模式。然而,世界普遍立法趋势是将父母设置于第二顺位。父母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不仅符合被继承人将遗产转移给自己的直系晚辈血亲、保留在家庭内部的主观意愿,且与作为规制法定继承顺序经济基础的当前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法与社会生产力的辩证关系,同时也体现了对民间继承习惯与社会伦理规则的顺应。


【关键词】法定继承顺序;父母;被继承人意志;立法建议;


原文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文章共三个部分,页码范围为第31—35页。

 

  陈苇、冉启玉老师也认为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符合我国民众的意愿和继承习惯。根据我国学者的调查,从民众的继承意愿来看,大多数被调查者都希望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陈苇、冉启玉:《完善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立法的思考》)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配偶


  关于配偶的继承权,现在各国的立法趋势是不将配偶列入一定顺序,而是使其可以与各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我国现行《继承法》将配偶列为第一顺序,在继承法修改的背景下,是否有必要对其作出调整呢?学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王利明老师认为仍应当维持现行的规定,因为:第一,配偶与死者之间共同生活的时间最长,对于死者财产的获得也贡献最大,因此法律应将其列为第一顺位,尽可能保障其获得更多的财产;第二,从世界发展趋势来看,家庭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的表现为核心家庭,被继承人的死亡对其配偶、子女造成的影响最大,应将其共同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利明:《继承法修改的若干问题》)

 

  郭明瑞老师持相同观点,他认为若配偶无固定继承顺序,则可能会产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父母、子女时,所遗留下来的财产由配偶与被继承人经济联系不很密切的兄弟姐妹共同继承的情形,虽然也可以规定不同的继承份额,但终究不合理。因此配偶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郭老师也同意如果将子女和父母分列为不同顺序时,也不应将配偶固定为第一顺序。(郭明瑞:《完善法定继承制度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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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和丽军:《我国配偶法定继承的零顺序改革》

  

  对此,杨立新、和丽军老师的观点有所不同,他们认为将配偶固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仅没有保障配偶应有的地位和利益,更没有协调处理好配偶与其他法定继承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在《继承法》的修订中,应规定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不固定,即采用“零顺序”:当存在一定顺序的血缘亲属时,配偶不得独自继承遗产,而是依序与在先顺序的血亲继承人一并继承,只有当某几个顺序的血亲继承人都不存在时,配偶才能独自继承遗产:


【摘要】《继承法》规定我国配偶法定继承采固定的第一顺序,与子女、父母同列,此规定存在较多弊端。随着经济的发展、扶养关系及家庭结构的变化,对配偶法定继承应当实行零顺序即无固定顺序的改革,这是在综合世界各国立法例的基础上,做到配偶法定继承利益重点保护与被继承人亲密血亲法定继承利益兼顾的最佳选择。同时,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的采用,也合理且及时地对现行法定继承顺序的不足与缺陷进行了调整与完善。


【关键词】 配偶;法定继承;固定顺序;零顺序;改革;


原文载《中州学刊》2013年第1期,文章共四个部分,页码范围为第47—54页。


邹伟、赵传毅:《配偶法定继承权重塑中对婚姻家庭伦理的考量》

 

  邹伟、赵传毅老师认为,我国现有的法定继承顺序未能兼顾保障配偶继承人与血亲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符合婚姻家庭伦理,也不能真正保护配偶法定继承权的实现。考虑实际情况,应采取无固定顺序的立法模式,让配偶与任何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顺序越远,继承份额就越大,这样,既保护了配偶的利益,也兼顾了其他血亲的利益:


【摘要】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在财产继承上依然发挥着影响力。在配偶法定继承权制度中,现有《继承法》的一些规定,没有正视现实生活秩序和婚姻家庭伦理,高估了法律制度对生活秩序的塑造能力,没有达到很好的实施效果。《继承法》的修正可以考虑比较借鉴域外民法,尤其是和祖国大陆同宗同源的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关于继承的有益经验和规定,充分考量婚姻家庭伦理的合理成分,对配偶法定继承权,在取得的限制、地位的重塑和权能的完善几个方面进行合理可行的修正。


【关键词】婚姻家庭;伦理;配偶;法定继承权;


原文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3期,文章共四个部分,页码范围为第73—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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